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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7〕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近年来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目前我市尚未制定统一的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各学校主要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社会救助等方式进行。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问题愈发突出,健全和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体,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完善政府助学金制度。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范围。全市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3.资助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鼓励各区县、高新区加大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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