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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3日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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