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20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油宁夏炼化公司、宁夏销售公司及其它成品油经销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特提发改电[2007]290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5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格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按照国家规定,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我区实行配送制,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汽、柴油上浮8%后的批发价格详见附表三。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90号汽油的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继续抓好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国发[2006]16号)中确定的原则,铁路货运和民航旅客附加费标准需适当提高,铁路客运价格不动。具体另行规定。综合采取调价、收取燃油附加或补贴等措施,稳定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在出租车运价未调整前,由政府继续按现行机制给予出租车补贴。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价格不动,增加的支出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