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者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举办者凭市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决定书到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六、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或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按照
《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
《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
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九、负责登记审查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
《办法》等规定行使登记审查职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审查费用、管理费用;
(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十、市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按照
《条例》、
《办法》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开展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