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7]67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合法财产;
(四)有必要的场所;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三)验资报告;
(四)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五)章程草案。
三、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举办者应当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