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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二)责任保证金帐户的用途

  1.存储职业介绍机构缴纳的责任保证金及利息收入;

  2.支付非求职者自身原因造成职业介绍不成功,应由职业介绍机构退还求职者而逾期没有退还的费用。

  (三)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责任保证金帐户管理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责任保证金帐户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对违反责任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比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发(2005)3号)相关规定处理。

  三、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

  (一)市、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工作,作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诚信评价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职业介绍机构诚信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四、用工(退工)备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工(退工)备案。成建制流动作业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分支机构, 实际生产经营地与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用工(退工)备案。

  (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退工)备案,应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用工(退工)备案表》和《重庆市用人单位用工(退工)备案花名册》,并出示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用工备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退工备案。

  (三)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用工备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进行用工(退工)备案,应在办理网上备案后,15日内将纸质备案资料送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查验,逾期视为备案无效。

  (五)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没有与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连通的,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台帐和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每半年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上报一次当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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