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业介绍许可资料存档和备案
1.申请者获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并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存档。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申请者填报的《重庆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复,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对备案的职业介绍许可,经审查发现属于越权许可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成许可机关改正或撤销,或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令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1.职业介绍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职业介绍机构应在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换发《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1)名称变更,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2)职业介绍机构经营场所因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变更,凭变更后的自有场所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或重新租赁场所的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办理。
(3)更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组织办职业介绍机构持上级部门的职务任免(聘任)通知办理。公民个人办职业介绍机不得更换负责人。
(六)机构注销
职业介绍机构终止职业介绍业务的,应书面告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原审批机关交回《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在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服务网上公告注销。
(七)市外职业介绍机构临时来本市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出示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依法设立的证照副本原件及个人有效证件(留复印件备查),到拟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在本市连续开展职业介绍活动超过3个月的,按照
《条例》规定,申办《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方可继续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二、责任保证金的管理
(一)责任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