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7]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业介绍许可
(一)受理机构
1.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业介绍许可申请的机构。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
《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的场地、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3.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工作场所内明示申办职业介绍许可的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
(二)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范围
1.市内职业介绍;
2.市外境内劳务输出;
3.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申请第3项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场地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2)招聘洽谈会场地应取得消防安全许可,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
(3)有举办现场职业招聘洽谈会议应急预案。
(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延伸、拓展服务,并将活动情况定期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