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07修正)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

  (三)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内容以及对承包方增添设备等投入应给予的补偿和奖励;

  (四)承包方应保证的投入和承包期间内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目标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维修保养、完好程度的保质要求,对破坏耕地和进行其它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定;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数量、质量及应提取的折旧费、应负担的税金、债务和劳务;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其处理方法;

  (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八)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应通过本村、社组织的成员或代表对发包的项目进行民主评估,合理确定经济技术指标,实行公开发包,同时严格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七条 承包方通过勤奋努力、依靠科学技术取得的经济效益,受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 建立承包合同保管制度。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构各执一份。乡、镇、村、社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