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0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