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四、第十三条第三款删除“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的内容。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