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包括国有资本性投资收益或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是全市总预算和总决算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我市发展战略、经济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对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2.对现有企业或在建项目追加的资本金投入;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3.个别特殊企业清算费用的支出;
4.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
5.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贴息支出:
6.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经市政府决定或批准,必要时可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用于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批复和报告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报告,负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监缴,监督资金使用。
(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报告、解缴、执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