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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7]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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