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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此次检查验收工作分5个组开展,每组6人,分别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厅级领导带队,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具体分组和检查验收的州、市如下:
  第一组:拟请省国土资源厅艾远津副厅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1人(待定)。负责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
  第二组:拟请省检察院祁駦肙副检察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工商局各1人(待定)。负责普洱市、版纳州、临沧市。
  第三组:拟请省发改委陈军副主任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各1人(待定)。负责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
  第四组:拟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汤忠明副局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公安厅各1人(待定)。负责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
  第五组:拟请省环保局高正文副局长带队,成员:省国土资源厅2人、省环保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政府研究室各1人(待定)。负责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
  三、检查验收的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验收的时间。检查验收的时间:12月18日至27日。各检查验收组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确定并提前通知相关州市。
  (二)检查验收的方式。
  1.听取相关州(市)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情况汇报;
  2.对照检查验收标准,逐项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实地检查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每个州(市)至少抽查一个县(市、区),实地检查一个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或者开展专项整治矿区工作的完成情况。
  4.召开座谈会,听取矿山企业和矿区群众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检查验收组与相关州(市)政府交换意见。
  四、检查验收的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按照云矿整发〔2007〕3号文件要求,做好卷宗、档案、文件及汇报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检查验收组将依据检查验收标准,分别对每项内容是否达到要求作出客观评价。
  (三)检查验收组在与各州(市)交换意见时,要明确指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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