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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整规办、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及《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于2007年11月27日下发了《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3号),定于12月中下旬,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检查验收的内容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整顿和规范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等五个方面。
  二、检查验收人员分组和检查验收的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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