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中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按照省文件的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认真落实收费责任制。要按照省、市政府核定的上缴数额,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每年对未能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任务的区县,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减财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附件:
南京市各区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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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度区县 │ 现状用水量 │ 每年上缴基金额度 │ 8年累计上缴基金额度 │
│ │ (万立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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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区 │ 4229 │ 278 │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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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 │ 788 │ 51 │ 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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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 │ 788 │ 51 │ 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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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县 │ 1052 │ 69 │ 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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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淳县 │ 918 │ 60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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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栖霞区 │ 300 │ 2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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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 │ 86333 │ 5681 │ 45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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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94408 │ 6210 │ 49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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