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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云整规办[2007]14号)


各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和《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成员单位代表省政府对各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和标准
  检查验收的内容是各地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检查验收意见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矿整发〔2007〕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整顿和规范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等五个方面。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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