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法重复收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合法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取得名称、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四)依法申请生产经营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依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六)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七)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与职工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八)依法决定员工工资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
(十)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开发项目以及申报科研成果;
(十一)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十二)提出企业变更、歇业、停产、解散、破产申请;
(十三)拒绝和检举无法定依据的收费和摊派;
(十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依法纳税,交纳法定费用;
(三)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劳动、工资、劳保、安全、卫生等制度,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自觉履行合同;
(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六)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七)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九)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十)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