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补贴对象、标准及申报程序
订单培训项目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之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在《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订单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
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培训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实施细则》和《若干规定》执行。由培训机构申报一次性培训补贴,申报时须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复印件,并由审核部门核实参保记录。
四、培训后就业绩效奖励
1、绩效奖励的对象是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2、绩效奖励对定点培训机构按班次培训后的就业率考核确定(不含定向、订单培训项目)。具体奖励办法: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含本数,下同),按每班次(下同)培训补贴总额的10%给予奖励;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培训补贴总额的20%给予奖励;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培训补贴总额的30%给予奖励。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开展定向、订单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班次培训后就业率考核达到90%以上的,给予培训补贴总额的20%的奖励。
3、对每个培训机构当年的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上述就业绩效奖励所需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按照《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杭劳社培〔2006〕162号),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培训后就业率连续两年未达到60%(不包括60%)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资格。
4、就业绩效奖励申报拨付程序
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管理机构在受理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对符合就业绩效奖励条件的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杭州市区再就业培训就业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一),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经费到位后及时拨付给培训机构。
5、申报就业绩效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再就业培训就业绩效考核表》(附件二);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创业)学员名册》(附件三)。
五、对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给予生活补贴
1、经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失业人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参加总课时200课时及以上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其培训费、鉴定费由定点培训机构给予垫付,并可在考核鉴定合格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天20元,但每年一次,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