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


  第18条 通过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集中布局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可以带动常户籍人口由中心地区向边缘集团和新城转移,进而促进中心城功能的调整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的作用。

  第19条 通过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集中布局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可积极引导以公共交通方式为主的出行方式,进而促进中心城交通出行结构的合理化。同时降低机动车停车配套指标,节约城市用地。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20条 加强轨道交通沿线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根据《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将现状和“十一五”期间建设的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1000米的范围内划定为政府土地储备控制区域,其中的各类用地采取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完成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后,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在控制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可考虑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普通商品住房。在控制区域内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居住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以上原则进行控制。各区、县政府在控制区内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应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的建设体系。政府土地储备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的实施主体、类型,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明确各项规划指标和具体要求。

  第21条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
  从2007年5月1日起,位于三环路以外且不在政府土地储备控制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尚未取得规划意见书和仅取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规划意见书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三环路以内且不在政府土地储备控制区域内的将非居住项目调整为居住的项目,视情况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的类型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意见书时,应当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的类型和配建比例,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注明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的类型、规模和建筑栋号等许可内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项目可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