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院外检查治疗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以下简称《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报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核准。
(二)接受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凭参保人员《证历本》,按经核准的《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内容进行相应的检查、治疗,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个人承担35%、未成年人和学生个人承担20%,医疗费用单独记帐,不计入医疗费年度累计。
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二)转外地就医、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回原籍定点就医、异地急诊住院等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并应及时申请医疗费报销,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3个月内(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在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逾期不再受理,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三)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证历本》及就医资料(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有效票据、医疗费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其中,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应另带《异地定点登记表》;转外地就医的应另带《宁波市医疗保险转院介绍信》回执;异地急诊住院的应另提供急诊病历。无就医资料或就医资料不完整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由他人代办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医保经办机构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或申请报销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零星报销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四)医疗费结算发生错误时,参保人员应在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出具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结算申请,其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重新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八、就医凭证管理
(一)《证历本》的申领。各类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随带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申领《证历本》,并凭本人身份证(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可凭户口薄或户籍证明,下同)领取《证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