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地居住定点就医
1.老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
申请异地定点就医时,参保人员应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居住申请表》),并确定1-2家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时的定点医疗机构(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医院不受此限制);参保人员应持《异地居住申请表》和《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同时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证明及异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参保人员自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其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
2.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报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因病需转往居住地内非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原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并经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往居住地医疗保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需转往居住地以外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原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并经原办理核准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按转外地就医有关政策执行。
3. 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应持本人《证历本》和《宁波市医疗保险异地定点登记表》(以下简称《异地定点登记表》),到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撤销手续。未办理撤销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区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卡结算功能不予恢复。
(三)回原籍定点就医和异地急诊住院
1.外地户籍的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申请回原籍就医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2.异地急诊住院。参保人员探亲、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等在外地突发急病,确需住院治疗(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应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报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转外地就医、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回原籍定点就医、异地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医疗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若选择使用医疗发生地的,应由个人提供有效的药品目录,其药品限用规定及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也参照选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