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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设家庭病床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并将专职医生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专用病历,并将经核准的《家庭病床申请表》附在病历后页备查。病历应按规定书写,病程和治疗用药的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规范、清晰。家庭病床病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四)经核准设立家庭病床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并为设床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每周不超过3次(含)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护士上门注射费按医保规定支付。家庭病床每次巡诊应由设床的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病历上签字确认。
  (五)设床期间,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院外检查、治疗相关手续;需住院治疗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中记录撤床原因,待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后,再办理相应的住院(转院)手续。撤床后再次申请在原定点医疗机构设床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原家庭病床病历应继续使用。
  五、市区统筹范围外就医管理
  (一)转外就医
  1.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以下简称《转院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应持《转院证明》和《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住院治疗的,仅限该次住院有效。
  2.转外地就医一般限转往在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转外地就医限选一家医疗机构,因病确需转往第二家指定的医疗机构时,应由第一家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意见,并报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因患罕见、疑难病症,确需转往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凭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地就医证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应限于转往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办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时发生的符合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按转外地就医有关政策执行,其中个人承担部分按特殊病种治疗政策执行。
  4.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个人先自付15%,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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