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病种管理
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治疗,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经临床诊断明确,下列项目可列入特殊病种治疗范围:
1.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 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 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 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二)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病种治疗时,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断和治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应持《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和《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核准后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治疗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其中必需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反应或局部反应的对症处理,应有规范的检查记录。
患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住院化疗或放疗结束后30日内的与相关特殊病种有关的用药、检查和治疗费用,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结算。住院期间无放疗、化疗治疗的,本次住院不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参保人员在非化疗、放疗期间,在门诊仅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中的3.1抗肿瘤药治疗时,其发生的费用可按特殊病种治疗政策执行,其他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家庭病床管理
参保人员设立家庭病床,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因治疗需要,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或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家庭病床。
(二)参保人员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病床申请表》),并加盖设床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应持《家庭病床申请表》和《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因病需延长设床时间的,在办理延期手续前,应先结清本次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