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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和各类学校学生。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
  二、住院管理
  (一)市区统筹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本人的就医凭证,即《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并由本人(或亲属)在《入院登记表》上签名;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24小时内将本人的《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未按规定使用本人《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已住院的,享受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因病确不能转院的,本人或家属应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参保人员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项目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得在本次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的药品,不超过15天量。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住院的管理,认真核验《证历本》,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住院、挂牌住院。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日向住院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明细清单。提供的医疗服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由个人自费的,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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