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7〕17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
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
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参保对象中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上述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办理参保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日。
属于《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财政全额补助的参保对象(以下简称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其财政全额补助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时为准。
第三条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为办理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后,在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参保缴费期内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道社保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由街道社保站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上缴医疗保险费和上报参保登记相关资料。
第四条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按规定统一填写《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办理参保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各街道社保站对其享受财政全额补助资格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填报《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对象申报汇总表》。街道应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名单报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