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规划和实施
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1次,总体安排20年。项目规划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水利、财政、交通、农业、移民等部门共同编制,并报经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区)在项目规划获批后,要建立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项目库,并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经省辖市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批。
项目实施: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省、省辖市移民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项目计划审批下达后,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按原渠道上报审批。
项目管理:符合监理条件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监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汇总上报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措施和要求
要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事关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抓紧抓好。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处理工作由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的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处理好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要严格政策界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区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小型水库移民不进行人口核查登记,不实行资金直补。要强化资金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移民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为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氛围。要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