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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3]20号 2003年5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市政建设及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本着条块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我市城区土地划分6个等级。

  二、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定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各级标准为:一级地8元,二级地6元,三级地4元,四级地2元,五级地1元,六级地0.5元,建制镇、工矿区0.5元至1元。

  三、等级重新划分后,座落在同一级别土地上的纳税人不分行业,均适用同一税额标准。

  四、临街的企业,无论深度多少,均按所临街路划定的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座落在多个级别土地上的企业,均按高等级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城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199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春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明细表

  一级地

  街路地线

  地段范围

  1、重庆路

  大经路-西安大路

  2、光复路

  陕西路-光复广场

  3、新发路

  人民大街-大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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