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委托书
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具体操作事项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给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办理。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事项的权限为《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07]742号)第七条规定的操作单位的管理权限。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应在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单位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以省经贸委名义实施,并不得将此事项委托给第三人,同时接受省经贸委监督。办理委托事项时不得超越或滥用委托权限,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受委托组织名称(盖章): 委托机关名称(盖章):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福建省经贸委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操作单位):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乙方(承储企业):
根据《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的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省级生猪储备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生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生猪品种及数量
编号
基地场名称
生猪品种
储备数量(头/吨)
第二条 储存方式
省级生猪储备是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生猪,其所有权、调用权属于省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体生猪。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储存期限
自2007年 月至2008年 月。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生猪储备的入栏工作,并填制《省级生猪储备入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生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生猪数量充足、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要求。
2、乙方必须保证储备生猪头重30公斤以上的占计划总量的50%以上,头重60公斤以上的占40%以上,头重85公斤以上的占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