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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出栏时间。省级生猪储备每批存栏4个月,在没有动用的情况下,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的计划,由操作单位组织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完成出栏计划,承储企业可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轮换。
  (五)紧急动用。省级生猪储备的动用权在省政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情,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肉类市场异常波动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下达的储备动用计划,由操作单位组织承储企业进行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生猪动用计划。
  (六)质量检查。省级生猪储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每轮抽检一次的方式,由省经贸委委托的质检单位进行。质检单位接到检验通知书时,应及时组织开展储备生猪的检验工作。检验重点为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测定、尿液检查等,检验内容主要是饲料中的砷、镉、氯霉素,生猪中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磺胺类、已烯雌酚等含量是否超过标准或被检出。
  (七)台帐管理。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要分别建立储备生猪的计算机台帐管理,台帐内容包括生猪入库存栏及结构数量、免疫防疫情况记录表、病死生猪及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出栏及产地检疫记录表,并按月通过计算机台帐系统向省经贸委报送有关信息。
  (八)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省级生猪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五、储备补贴标准与结算方式
  (一)补贴标准。省级生猪储备的财政补贴包括生产补贴和利息补助两项。生产补贴标准按省下达的储备计划每批每头补贴30元,利息补贴按每头500元贷款额度、4个月期限、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申报与拨款程序。每批储备任务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由操作单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下拨生猪储备财政补贴款。
  (三)结算程序。省经贸委、财政厅收到操作单位关于下拨补贴款的报告后,核定补贴金额并联合下达承储企业。储备期间存栏商品猪数量和结构达不到计划任务要求的一律不予补贴,并没收保证金。
  六、生猪储备的监管。生猪储备的操作单位要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生猪储备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储备数量不真实等问题,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处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操作单位、承储企业、质检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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