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7〕828号)
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生猪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储备原则
省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转换制度,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生猪储备企业与数量
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企业为经省经贸委审定获得省级储备资质的生猪养殖企业,储备数量按省政府要求确定,具体安排地点、企业和数量由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
三、储备操作单位
(一)操作单位。省经贸委委托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具体操作单位,相关人员从中心抽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入储、更新轮换、动用和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二)质检单位。由省经贸委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择优确定。
四、生猪储备操作管理
(一)合同签订。省级生猪储备合同每批签订一次,合同签订时间在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储备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由储备操作单位召开省级生猪储备合同签订会,操作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入储时间。储备合同签约日期起10日内,承储企业要完成生猪储备的入库(栏)工作,要求储备生猪存栏结构为30公斤以上占50%, 60公斤以上占40%,85公斤以上占10%,并填制《省级生猪储备入库(栏)单》报操作单位,在栏管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
(三)保证金制度。为保证生猪储备数量真实,承储企业应按照生猪储备入储计划,每头交纳保证金10元,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汇至省经贸委设立的省级生猪储备专户。承储企业违反合同,操作单位可报请省经贸委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上缴省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10日内,操作单位应报请省经贸委退回保证金(若连续承当储备任务,保证金可不退还,直接抵作下一批储备任务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