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规范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监管企业备案。

  第六条 监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原则禁止监管企业向非主业领域投资设立新公司。确须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监管企业为控股及参股的,应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监管企业的产权链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产权链条超过三级的,监管企业应在三年内通过股权转让、划转等方式完成产权链条的收缩工作。

  第九条 监管企业作为发起人在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应当通过参与制定发起人协议或出资人协议、拟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管企业所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企业享有表决权低于实际出资比例的,或者分配收益的比例低于实际出资比例的,监管企业应当报经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后再签署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审议所出资公司章程草案,应事先听取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应在工商登记之前,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三章 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