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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国资产权发〔2007〕417号)


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为了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出资人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比例在51%以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以及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为了特定的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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