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9个等级。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地24元,二级地21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4元,五级地9元,六级地6元,七级地4元,八级地3元,九级地2元。
三、临土地等级分界线的土地,按高等级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府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一、一级地范围
(一)由长春火车站铁路线自凯旋路至亚泰大街一段,亚泰大街自铁路线至上海路一段,上海路自亚泰大街至通顺胡同一段,西五马路自通顺胡同至永春路一段,永春路,长春大街自永春路至大经路一段,大经路自长春大街至解放大路一段,解放大路自大经路至吉顺街一段,吉顺街,自由大路自吉顺街至工农大路一段,工农大路自新民广场至解放立交桥一段,解放大路自解放立交桥至建设街一段、建设街自解放大路至西安大路一段,西安大路自建设街至康平街一段,康平街自西安大路至西五条街一段,西五条街自康平街至白菊路一段,白菊路自西五条街至西三条街一段,西三条街全段、辽宁路自西三条街至西广大街一段,西广大街自辽宁路至长沈铁路一段围成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