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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税源管理联系制度的通知

  (三)市国资委向国税部门提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权、变更、核批财产损失等资料。
  (四)市财政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确权、变更、核批财产损失等资料。
  (五)市房产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套数等内容。
  (六)市统计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定期通报社会综合信息情况,提供统计月报及每季度GDP完成情况。
  (七)市工商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列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八)市地税局向国税部门提供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基础情况;按年提供2002年以后成立的餐饮娱乐、房地产、建筑安装、商务服务、住宿等五大行业企业的营业税申报情况。
  (九)本溪电业局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根据纳税人耗电量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向国税部门提供所需的纳税人用电情况。
  (十)市煤炭安全局向国税部门提供煤矿年产量及停业、开始生产时间等情况。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各药店依法经营的相关情况。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向国税部门提供用于商业开发的宗地土地出让金的数额等内容。
  (十三)市外经贸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年度出口创汇计划及完成情况。
  (十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医疗保险各药店登记信息及医保购药划卡结算金额等情况。
  (十五)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向国税部门提供所需企业在本部门开户的存款金额变动等详细资料。市外汇管理局向国税部门提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及远期信用证备案情况。

  三、加强做好税源管理联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对税源管理联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工作问题,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要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税源管理联系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税源管理联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常务副市长何焕秋,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段志强、市国税局局长戴一光、市地税局局长史继富,成员为:市经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本溪电业局、市煤炭安全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外汇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农发行、市中国银行、市城市信用联社、省农村信用联社本溪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系协调,于每月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税源信息、相关资料及分析报告。领导小组将于每年的半年和年终时,对各单位的税源管理联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此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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