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约监督人员的选派和聘任
(一)聘任单位向市政协办公厅发聘请函,提出聘任意向。市政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向其选派民主监督人员。
(二)市政协办公厅提出拟选派人员名单,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三)市政协办公厅征得拟选派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单位接到市政协办公厅通知后,举行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
(五)在有关媒体公示特约监督人员名单。
(六)特约监督人员任期按聘任单位规定的期限执行,如遇政协换届或委员调整,由市政协与聘任单位协商,作相应调整。
(七)选派和聘任特约监督人员实行本单位、本系统回避制度。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每位委员受聘特约监督工作的单位不超过两家。
四、特约监督人员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应邀列席聘任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应邀参加相关工作活动。
(三)对民主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四)反映社情民意。
(五)向市政协报告民主监督工作的情况。
五、特约监督人员的领导和管理
(一)特约监督人员在市政协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协办公厅负责特约监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一个处室负责特约监督人员的日常联系。
(二)市政协常委会每年听取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召开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协调会,沟通情况,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加强工作指导。
(三)市政协督促各聘任单位支持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协调聘任单位与特约监督人员之间工作关系,为特约监督人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四)各聘任单位应积极支持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将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列为本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工作、会议、活动等联系制度。主动邀请特约监督人员参加本单位年度工作部署会议和各项重要活动,组织他们视察单位工作,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及时发送有关资料,为其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保障特约监督人员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特约监督人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五)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特约监督人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办公厅书面通知解聘。特约监督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向市政协提出申请,经市政协和聘任单位协商同意后,由聘任单位书面通知特约监督人员和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