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协《政协合肥市委员会选派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7〕30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市政协《政协合肥市委员会选派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政协合肥市委员会选派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暂行办法
选派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加大政协民主监督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不断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约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所选派的特约监督人员必须是在任合肥市政协委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特约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贴近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约监督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特约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对聘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通过建议与批评进行监督。为聘任单位领导有关决策和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特约监督人员有以下权利: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聘任单位有关的会议、检查、调研等活动。按照聘任单位的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向聘任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建议。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实施民主监督。向市政协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特约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与聘任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严格遵守聘任单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协助聘任单位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