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十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7〕24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将发展乡镇经济作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现将《合肥市“十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十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围绕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创新推动、县域突破战略,将发展乡镇经济作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57个乡镇(其中市区10个)。
(二)考核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科学适用、简洁有效”的原则,结合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设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所涉及的指标范围原则上按在地原则统计。
1、经济发展指标8项(70分)。财政总收入,消减债额占债务总额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销收入,工业经济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个数、工业个体经营户数),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户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来资金。
2、社会发展指标6项(30分)。村村通水泥路计划完成率,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辍学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获得医疗救助人数),环境保护指标(包括:重点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率、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自来水普及率,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