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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文物局对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七)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或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八)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九)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对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包括真实姓名,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  直接领取奖金。
  (二)特别重大的文物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字母或数字)留给受理部门,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文物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文物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核实、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文物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恶劣程度以及举报等级不同,酌情给予50元至1000元人民币奖金。
  一等:详细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积极协助调查、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
  二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及隐患线索和部分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举报人协助调查、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600元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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