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文物局对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文物[2007]1345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文委:
《北京市文物局对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文物局对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群众举报的热情,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排除文物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文物局安全督查处、文物监察执法队受理、督办或者直接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文物局受理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为:64041975,传真:64028060转8898,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邮编:100007。
市文物局安全督查处(文物监察执法队)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市文物局安全督查处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的;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