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7〕6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前期开发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保障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序进行,现就《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一)符合《实施意见》第(三)项规定,且2007年7月1日前已达到《实施意见》第(二)项规定出让条件的工业用地,由原建设单位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前期开发成本审核申请,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前期开发成本,并最终审定后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符合《实施意见》第(三)项规定但在2007年7月1日前未达到《实施意见》第(二)项规定出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原建设单位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继续实施前期开发申请。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审核后出具同意由原建设单位继续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据此办理前期开发审批手续。
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应明确约定开发时限、成本控制等相关内容,前期开发完成后的成本审定按照《实施意见》第(八)项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实施意见》第(六)项规定确定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出具确定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必须是国有全资企业。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依据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办理前期开发审批手续。
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二、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