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7]62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2004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研究印发了《关于
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458号),以下简称458号文件。“8.31”停止经营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后,458号文件的实施为我市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市场,现就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458号文件停止时间
自2007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市国土局不再办理符合458号文件条件的各类遗留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手续。
二、遗留项目的申报
符合458号文件条件但尚未通过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审议项目和按照458号文件已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告知单、项目核准备案或规划批准等文件均已过期项目,原建设单位可按属地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向遗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申报。涉及中央、军队或市属单位用地的,原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申报。危改项目向市住房保障办申报。
遗留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
三、处理程序
申报的遗留项目按照现行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和管理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政策可以继续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遗留项目,由市国土局汇总分析后,提请联席会审议是否授权原建设单位按照现行程序办理后期相关手续。危改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汇总分析后,提请联席会审议。
四、其他规定
对逾期不申报的遗留项目,市国土局不再受理土地一级开发授权申请,市住房保障办不再办理危改授权确定手续。对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遗留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