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鲁公发[1999]13号及鲁政办发[2005]60号文件规定,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陶山分局人、财、物整建制移交市公安局管理。
五、移交政策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教师实际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教学设备、校舍维修专项补助费),扣除企业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经地方人民政府与企业核对确认后,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移交补助基数一次性核定,今后各项增支因素均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承担。其中,企业承担部分直接拨付接收地财政部门。
2005-2007年过渡期内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补助经费基数由企业全额承担。自2008年起,补助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三分之一,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三分之一,县(市、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2005-2007年过渡期内移交地方管理的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陶山分局,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由企业全额承担。自2008年起,按核定的经费基数,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三分之一,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三分之二。
六、资产划转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以移交时实际占用资产数额或企业账面数为依据,无偿划转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移交前发生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接。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资产移交时,在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的基础上,按照账面数额进行划转,不再进行评估。对暂时无法界定产权的,说明原因后先行划转。资产价值暂时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所涉及到的土地,维持原用地方式不变,并按原用地方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七、人员移交
中小学人员移交,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核定编制,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离退休教师一并纳入移交人员范围。公安机构的人员移交,按鲁公发[199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