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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基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基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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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志书编修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根据《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要明确基层志书编修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市基层志书的编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泰安”、建设经济强市的总体目标,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系统地反映当地及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真实记录各项事业的发展轨迹和成就,科学地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各乡、镇、办事处,排名在前100位的经济强村(社区),市直有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原则上都要编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志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200部基层志书的编修任务。

  
  二、强化工作措施,尽快启动新一轮基层志编修工作

  (一)制订切实可行的编修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编修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编修规划和方案要及时报送上一级史志管理部门批准,乡镇志的编修方案报县市区史志编委会批准,市史志编委会备案;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和省以上驻泰单位的编修方案报市史志编委会批准、备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编修志书的时间下限定为2005年。已编修过志书的单位,上限要与前志下限搞好衔接,必要时可适当上溯;未编修过志书的,上限可贯通古今或起自本部门、本单位建置之始。

  (二)成立编纂工作机构,确定编审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志书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和单位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修志单位要成立志书编委会和编审机构,相对固定1至2名在职人员从事组编工作,做到领导重视、队伍健全、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修志单位要保障志书编纂和出版经费,给修志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修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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