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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费[1999]21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按如下标准收取培训费:高中(职高)教师150元/人(150学时);初中教师130元/人(150学时);小学(幼儿园)教师100元/人(150学时)。证书费3元/证。
各单位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培训费及证书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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