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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港收取旅游交通导服费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港收取旅游交通导服费的批复
(大价工字[1999]10号)


大连港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港收取旅游交通导服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交运发[1995]79号)精神和辽宁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规则,经研究,同意港内五个观光景点门票及全程旅游车辆交通费每人12元,实行一票制,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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