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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本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对关停机组的监督检查和后续管理
  (十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实施验收检查,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责令其立即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或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华北电监局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给予撤销;经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同意后,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将其解网,不调度、不收购其上网电量,不提供启动电源;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五、建立促进火电机组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火电机组在线监测和动态监控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电网、发电企业及相关部门制定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制定火电机组能耗、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考核办法,对火电机组进行能耗、污染物在线监测,加强对电厂能耗、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小火电机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电机组进行煤耗的检测与认证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机组污染物排放水平测定工作,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及发电企业并作为节能发电调度的依据,对能耗高、排放不达标的机组依法予以处理。新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在役单机1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必须在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脱硫、脱硝设施改造。已安装脱硫设施后排放仍不达标的火电机组,必须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由相关部门出具报告,电网企业中止执行脱硫机组电价。
  (十五)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精神,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实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按照各发电机组的能耗、环保等指标,调整机组发电量计划,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逐年减少小火电机组的发电小时。节能发电调度工作需充分考虑电网安全约束,确保地区受电比例、无功支撑和旋转备用等符合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要求。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华北电网公司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利用价格杠杆,推进火电机组的环保治理和关停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的规定,逐步将本市所有燃煤(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京津唐电网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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