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
《条例》规定,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通过整合现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调整、充实力量,具体负责、统筹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机关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及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负责协调社会上出现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抓好对街道、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部署。市有关部门要抓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地铁、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全市施行
《条例》各项准备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基本完成,并试运行一个月加以调整完善,届时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部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为落实好
《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北京市施行
〈条例〉准备工作责任分工》,分解了组建机构、编制规范、建立制度、落实场所、培训宣传等5类29项工作任务,明确了主责单位、协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各主责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内容,细化工作计划,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各项任务。
各主责单位要在2007年11月7日前将完成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