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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和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客观、全面发布政府信息,及时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新闻主管部门研究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协调工作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正确引导舆论。要制定市、区(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纸质形式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发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各类文件、通告等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市保密局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各单位要据此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市及区(县)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单位做好密级确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六)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政府信息收费实施办法。
  (七)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及区(县)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地铁、通信、邮政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按照“信息共享、就近查询、分级受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方便公众及时了解查询主动公开的各级各类政府信息。
  (一)根据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建设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全市性电子目录库,搭建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实现信息化手段对目录查询、依申请公开、考核监督、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的全面支撑。
  (二)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首都之窗”门户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各分站要做好“首都之窗”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保障。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要求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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