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
《条例》和《通知》要求,市政府已确定市政府办公厅为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
《条例》顺利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做好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做好“四个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完成施行
《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各部门务必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设计、整合资源、强化管理,在现有政务公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
《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